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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验先投,一企获罚51万

2021-10-11

2021年7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化纤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年产万吨差别化涤纶短纤维项目”,已建成部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建成部分即投入生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


案件点评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否则,违法。涉案单位建设的化纤生产项目,虽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该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直接投产。涉案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比较惨重的违法代价。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些企业在建设项目前期,往往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能够做到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在建成后,常常忽略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这一法定环节,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本案应引起一切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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