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区龙江镇某木质家具公司进行喷漆工序时不合规使用涂料,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依法立案查处,罚款16.4万元。
2021年10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镇内某木质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木质家具公司为使用水性涂料企业,检查时该公司喷漆工序正在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喷漆车间油漆味浓烈,与水性涂料车间气味情况不相符。 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 检测仪器发现VOCs浓度较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喷漆车间废气产生环节和原辅材料使用台账进行重点检查,初步判定该公司擅自使用油性油漆进行喷漆工序。 为做好证据固化工作,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面油房喷漆工序使用的油漆进行抽样检测。 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使用的油漆属于溶剂型木器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超出《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79-2020)“表2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中“木器涂料(限工厂化涂装用)”类的VOC限量值(≤420 g/L)的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该企业被罚款16.4万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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